出行信息
关于禁止携带“无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已被厂家召回的充电宝”乘机的通知
来源:华夏航空发布者:华夏航空

尊敬的旅客:

为了乘机安全,2025年6月28日起,如您需要携带充电宝乘机,请务必对充电宝进行自查,禁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已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具体要求如下:

1.查看充电宝背面标签,核对品牌、型号与生产批次,对照是否在召回清单内。即使不在召回批次/型号内,但充电宝出现异常、发热、鼓包、充电中断等现象,也应立即停用并严禁携带乘机。

2.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随身携带时,不能与手链、钥匙等金属物品以及尖锐物品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短路。

3.在飞行中,不得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4.若出现意外情况要即刻求助机组人员,不要擅自处理。例如:充电宝、手机掉入座椅缝隙,切不可自行操作,以免调整座椅时挤压到充电宝,引发起火等,应求助机组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取出。若充电宝出现自燃现象,要即刻联系机组人员进行专业的处置,避免让自己及其他旅客受到伤害,危及飞行安全。

5.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6.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7.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Vx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注:相关召回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官方网站“消费品召回”栏目查询,https://www.samrdprc.org.cn/xfpzh/xfpgn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