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危险品行李运输(含锂电池)限制规定(2025版)
目录
(一)旅客不得在手提/随身或托运行李中携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以及华夏航空所规定的禁止旅客手提/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
(1) 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
(2) 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3) 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橡胶水等;
(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镁粉、白磷、黄磷等;
(5)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等;
(6)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
(7)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8)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如磁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或电动平衡车等。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二)旅客携带的物品中可能含有航空禁运的危险品,相关示例如下:
(1) 航空器零备件/航空器设备/紧急航材(AOG)部件:可能含有爆炸物品(照明弹或其他烟雾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装置、压缩气体钢瓶(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或灭火器)、油漆、粘合剂、气溶胶、救生用品、急救工具、设备中的燃料、湿电池或锂电池以及火柴等。
(2) 电池供电装置/设备:可能有湿电池或锂电池。
(3) 汽车、汽车零部件/供应品(轿车、机动车、摩托车):可能含发动机包括燃料电池发动机、化油器、含燃料的燃料箱、湿电池或锂电池、轮胎充气设备中的压缩气体、灭火器、充气袋、易燃的黏合剂、油漆、密封胶和溶剂等。
(4) 呼吸器:可能有压缩空气瓶或氧气瓶、化学氧气发生器或深冷液化氧气。
(5) 野营用具:可能有易燃气体(丁烷、丙烷等)、易燃液体(煤油,汽油等)、易燃固体(六胺、火柴等)或其他危险品。
(6) 轿车、轿车零部件:可能含虽不符合对磁性物质的规定,但由于特殊装载要求而可能影响航空器仪器的铁磁性物质;也可能含发动机、化油器或含有装过燃料的燃料箱、湿电池、锂电池、轮胎充气装置中压缩气体、灭火器、含氮震台架/支柱、气袋充气机/气袋模块等。
(7) 化学品: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或腐蚀性物质。
(8) 经营人物资:如航空器零件,可能含有危险品。如旅客服务设备(PSU)中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各种压缩气体如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氮气瓶、灭火器、气体打火机、气溶胶、、易燃液体如燃料、油漆和黏合剂,腐蚀性材料如电池,其他的如照明弹、急救包、救生设备、火柴、磁性物质等。
(9) 集运货物(GROUPAGES):可能含任何类别的危险品。
(10) 低温物品(液体):指低温液化气体,如氩、氦、氖、氮等气体。
(11) 气瓶:可能有压缩或液化气体。
(12) 牙科器械:可能含有易燃树脂或溶剂、压缩或液化气体、汞或放射性物质。
(13) 诊断标本: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
(14) 潜水设备:可能含有装有压缩气瓶(空气、氧气等)、具有高照明度的潜水灯具,当在空气中运转时可能产生极高的热量。为载运安全,灯泡或电池必须保持断路。
(15) 钻探及采矿设备:可能含有爆炸品和/或其他危险品。
(16) 液氮干装:可能含有游离液氮,只有在包装以任何朝向放置液氮都不会流出的情况下才不受 IATA《危险品规则》的限制。
(17) 电气/电子设备:可能含磁性物质、开关传动装置中的汞、电子管、湿电池或锂电池或装有燃料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
(18) 电动装置(轮椅、割草机、高尔夫车等):可能装有湿电池或锂电池或装有燃料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
(19) 探险设备:可能含有炸药(照明弹)、易燃液体(汽油)、易燃气体(丙烷、野营用气体)或其他危险品。
(20) 摄影和媒体设备:可能含有爆炸性烟火设置、内燃机发电机、湿电池或锂电池、燃料、发热物品等。
(21) 冷冻胚胎:可能含有制冷液化气体或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22) 冷冻水果、蔬菜等:可能包装在固态二氧化碳(干冰)中。
(23) 燃料:可能含有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
(24) 燃料控制装置:可能含有易燃液体。
(25) 热气球:可能含装有易燃气体的钢瓶、灭火器、内燃机、电池等。
(26) 家用物品: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如溶剂型油漆、黏合剂、上光剂、气溶胶、漂白剂等易燃液体、腐蚀性的炉具或排水沟的清洁剂、弹药、火柴等。
(27) 仪器:可能包括血压计、气压计、汞开关、整流管、温度计等含有汞的物品。
(28) 实验室/试验设备: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压缩气体气瓶等。
(29) 机械部件:可能含有黏合剂、油漆、密封胶、溶剂、湿或锂电池、汞、含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瓶等。
(30) 磁铁或类似物:其单独或累积效应可能符合磁性物质的定义。
(31) 医疗用品/设备: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
(32) 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栅栏、金属管材:可能含有由于影响航空器仪器而需特殊装载的铁磁性物质。
(33) 汽车零部件(轿车、机动车、摩托车):可能含有湿电池等。
(34) 旅客行李或促销材料: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如烟火,易燃家用液体、腐蚀性炉具或排水沟清洁剂、易燃气体或液态打火机添加剂,或野营炉灶钢瓶、火柴、弹药、漂白粉、气溶胶等。
(35) 药品: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放射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36) 摄影器材/设备: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发热装置、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
(37) 赛车或摩托赛车队设备:可能装有发动机、汽化器或含油料或残油的油料箱、易燃气溶胶、压缩气缸、硝基甲烷、其他附加燃料或湿电池等。
(38) 电冰箱:可能含有液化气体或氨溶液。
(39) 修理箱:可能含有有机过氧化物、易燃黏合剂、溶剂型油漆、树脂等。
(40) 试验样品: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感染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41) 精液:可能使用固态二氧化碳(干冰)或制冷液化气包装。
(42) 演出、电影、舞台和特殊效果的设备:可能含有易燃物质、爆炸品或其他危险品。
(43) 游泳池化学剂:可能含有氧化性或腐蚀性物质。
(44) 电子设备或仪器的开关:可能含有汞。
(45) 工具箱:可能含有爆炸品(射钉枪)、压缩气体或气溶胶、易燃气体(丁烷气瓶或火炬)、易燃粘合剂或油漆、腐蚀性液体、锂电池等。
(46) 火炬:小型火炬和通用点火器,可能含易燃气体,并配有电打火器。大型火炬可能含装在易燃气体容器或气瓶上的火炬头(通常有自动点火开关)。
(47) 无人陪伴行李/私人行李: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标准的物品。如烟火,易燃家用液体、腐蚀性炉具或排水沟清洁剂、易燃气体或液态打火机添加剂,或野营炉灶钢瓶、火柴、弹药、漂白粉、气溶胶等。
(48) 疫苗:可能包装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中。
(49) 船舶零备件:可能含有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体钢瓶(救生筏)、油漆、锂电池(应急定位发射器)等。
(50) 运动物品/运动队设备:可能含有压缩或液化气体(空气、二氧化碳等)气瓶、锂电池、丙烷火炬、急救包、易燃的黏合剂、气溶胶等。
(51) 智能行李箱:可能含有锂电池。
(52) 自热食品:如自加热火锅、自加热米饭等,包装中可能含有铁粉。
(53) 新型便携式电子产品(如:便携式榨汁机、电热服等):可能含有锂电池。
(54) 网红烟火(如:冷烟花、钢丝棉、仙女棒等):可能含有易燃固体或烟火材料。
旅客乘机携带“手机、手提电脑、摄像机”等自用的含锂电池设备和出行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备用电池时,应注意:
关于明确旅客携带小型锂电池动力车运输规定的通知
鉴于“电动平衡车”采用的锂电池有火灾隐患,为确保飞行安全,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以锂电池为动力的电动平衡车乘机。电动平衡车是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 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 体感车、思维车、摄位车等。
序号 |
名称 |
限制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通知机长 |
1. |
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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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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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制器具 |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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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物品 |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猛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铝、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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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击武器 |
如泰瑟枪等,含有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禁止放入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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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
含有刺激性的和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剂等,禁止随身、放入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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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态氧装置 |
禁止运输含有液氧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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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险型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 |
除保安型设备外,装有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是完全禁运的。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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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安全缺陷的电池 |
禁止携带确定为有安全性缺陷,有可能产生危险的热失控、火灾或短路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例如由于安全原因或者在运输之前不能确定为有缺陷而被制造商召回的电池芯或电池。如三星Galaxy note7手机。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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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锂电池驱动的打火机 |
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打火机(例如激光等离子打火机、特斯拉线圈打火机、助熔打火机、电弧打火机和双电弧打火机),禁止携带运输。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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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火种类 |
1) 旅客不应将火柴或打火机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手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登机,机组人员除外。 2) 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旅客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3) 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4)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等。 5) 华夏航空补充要求:禁止机组托运/手提/随身携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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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氧气或空气气瓶 |
1) 旅客不应在手提行李中、托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有需求的旅客应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提供。 2) 华夏航空补充要求:不提供机上医用氧气服务。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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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物品 |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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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酒精饮料 |
1) 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帶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2)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3)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b)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 (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c)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旅客和机组不应作为行李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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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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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包装的弹药 |
1) 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 2) 应获得公司的批准。仅限托运行李。 3) 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千克,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4) 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5) 仅限体育比赛团体携带满足以上条件的弹药筒。需体育运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文,航空公司批准。 6)华夏航空补充要求:需通知机长。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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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机长 |
16. |
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 |
1) 仅限政府气象局或其他类似官方机构携带,每人限带一支。 2) 只能手提,禁止托运。必须要经过公司的批准。必须要通知机长装载的位置。 3) 应装于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中渗漏,不论该包装的方向如何。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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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通知机长 |
17. |
医疗或临床用体温计 |
1) 含汞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只能托运,每人允许带一支。 2) 放在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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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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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 |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还可以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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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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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小型非易燃气罐 |
为自动充气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配备的小型气罐: 1) 应获得公司批准。 2) 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每人最多可携带两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应采用保证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b) 气瓶应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c)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两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应超过两个。 3)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每人最多可携带4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 b)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应超过50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g的气瓶。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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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雪崩救援背包 |
1) 应获得公司批准。 2) 每人最多可带一件。 3) 可带有一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应超过200mg。 4) 背包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应安装减压阀。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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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头发造型设备 |
1) 含烃类气罐的头发造型设备,如果头发造型设备的加热器上装有严密的安全盖,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 2)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 3) 任何时候,在航空器上都不可以使用此种造型设备。 4) 此种造型设备的储气筒或备用气罐,禁止托运/手提/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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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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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干冰(固体二氧化碳) |
1) 用于不受本规则限制的鲜活易腐物品保鲜的干冰。 2) 每位旅客携带不得超过净重2.5千克,可以作为手提或托运行李,但包装要留有释放二氧化碳气体的通气孔。 3) 托运的行李必须标注“干冰”或“固体二氧化碳”及其净重,或注明干冰小于或等于2.5千克。 4) 含有干冰的包装件,不得靠近活体动物装载,且放置位置应当低于活体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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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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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安型设备 |
诸如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将危险品作为设备的一部分,如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的保安型设备,经公司批准,只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要求: 1) 设备必须安装有效避免意外启动的装置; 2) 如果设备中含有爆炸性或发火物质或物品,此物品或物质必须被生产国有关当局爆炸品分类标准排除在第1类之外; 3) 如果设备含有锂电芯或锂电池,这些电芯或电池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芯,锂含量不超过1g; b)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 c) 对于锂离子电芯,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d) 对于锂离子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 Wh; e) 每个电芯或电池的型号证明符合联合国测试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每个试验要求。 4) 如果设备含有去除颜料或墨水的气体,只有盛装气体容量不超过50mL的不装有2.2项以外受本规则限制的成分的气盒和小型气罐是允许的。放出的气体必须不会造成机组成员的极端烦躁或不舒适而妨碍其正确履行职责。在意外发生时所有危险的影响必须限制在设备之内且不得产生极端的噪音。 5) 有缺陷的或损坏的保安型设备禁止运输。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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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野营炉具和装易燃液体燃料的燃料罐 |
1) 禁止携带。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纳为非危险品,并且获得公司的批准,才可以托运。 2) 在获得我公司批准的情况下,野营炉以及用于野营炉的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燃料容器仅能作为交运行李托运,但前提是,野营炉的燃料罐和/或燃料容器必须完全排空了所有液体燃料,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了危险。 3) 为了消除危险,空燃料罐和/或容器必须清空至少1小时,然后在开口的情况下将空燃料罐和/或容器放置至少6小时,使得残余燃料彻底挥发。也采取替代方式,如将烹调油加到燃料罐和/或容器中,将残余液体的闪点提升到易燃液体闪点之上,然后清空燃料罐和/或容器,这类方式也可接受。随后,必须将燃料罐和/或容器的盖子上紧,用诸如纸巾等吸附材料包裹,并将其放到聚乙烯袋或等效袋中。随后,必须密封袋的顶部,或用松紧带或细绳扎紧。注:如果遵照本规则采取了上述清洁方法,可将燃料炉或容器归于非危险品类。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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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化学品监视设备 (含放射性物质) |
1) 应获得公司批准。 2) 专指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监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收(RAID-M)。 3) 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4) 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应超过TI表2-1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丰固,不含锂电池。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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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燃料电池盒 |
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等。为轻便电子设备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燃料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只可以含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水反应物质或金属氢化物形式的氢; 2) 不允许在飞机上给燃料电池盒充装燃料,除非安装备用燃料电池盒是允许的。 3) 任何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a) 对于液体,200mL; b) 对于固体,200g; c) 对于液化气,非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120mL,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200 mL; d) 对于金属氢化物中的氢,燃料电池盒必须等于或小于120 mL的水容量。 4) 每个燃料电池和每个燃料电池盒必须符合IEC 62282-6-100 Ed.1,包括修正案 1,而且必须标上制造商符合此标准的合格证。此外,每个燃料电池盒上必须标记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和类型; 5) 含有燃料的燃料电池盒或燃料电池只能在手提行李中运输; 6) 燃料电池与设备中集成电池组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62282-6-100 Ed.1,包括修正案1。仅用作为设备中电池组充电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不允许运输; 7) 燃料电池的设计必须使其在轻便电子设备不使用的时候不能为电池组充电,且生产商必须有牢固的标识:“只允许在客舱内携带(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 8) 上述标识除了以始发国要求的文字标注外,还应该以英文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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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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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备用的燃料电池罐 |
1) 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可托运,也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2) 其他要求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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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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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液态物品 |
1)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旅客携带或托运液态物品限制 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以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作为行李托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2) 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或托运液态物品限制 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一律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牙膏、剃须膏除外),但可办理交运。 (1)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随身携带: (a)每种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限带一件; (b)盛放在单体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c)接受开瓶检查。 (2)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 (3)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随身携带: (a)出示购物凭证; (b)所购物品放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 (c)经安全检查确认。 (4)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5)液态乳制品及液态药品携带规定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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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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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渗透装置 |
1) 符合特殊规定A41。 2) 每件装置的材质与所含危险品性质相容,液体总量不超过2 mL,并且在55 ℃时不充满装置。 3) 仅限托运行李,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应放置于密封的及高抗冲击的内包装中,内部具有足够适合的吸附材料,其密封盖使用有效手段固定; b) 内包装放置于厚度不小于1.5 mm的金属或塑料次层包装内,且使用有效手段密封; c) 次层包装固定装在硬质坚固的外包装内; d) 整个包装件应能承受1.8m的跌落试验和3 m的堆码试验,且内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露,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e) 每个包装件毛重不超过30 kg。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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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含危险品的灯具 |
1) 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装在零售包装内的不含放射性物品的节能灯具,须满足以下条件: a) 每个灯具所含的危险品不超过1g,包装好的每个包装件不超过30g的危险品,只要该灯具由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使用ISO9001:2008被认可可以接受)。 b) 每个灯具包装在单独的内包装中,用分隔物隔离或用衬垫材料围绕以保护灯具,包装在符合《危险品规则》5.0.2.4.1一般要求的坚固且已通过1.2m跌落试验的外包装内。 2) 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装在零售包装内的只含有2.2项气体的灯具,只要包装能将灯泡破裂碎片限制在包装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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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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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及放射性药物 |
1) 装置仅作为医疗手段而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设备,包括那些植入人体内或配置在体外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 2) 作为医疗用途存在于人体内的放射性药物。 |
否 |
带在身上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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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感染性样本 |
1) 符合《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180. 2) 仅限托运行李,不应当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3) 旅客应事先通知公司,并确认标本无感染。 4) 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醇类或醇类溶液(UN1170/UN1219/UN1987)或甲醛溶液(UN1198)。 5) 包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用沾有醇或醇类溶液或甲醛溶液的纸巾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侵入醇或醇溶液或甲醛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中; b)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超过30ml; c) 准备好的标本放入热封的塑料袋内; d)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e)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f)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醇类或醇类溶液或甲醛溶液总量不得超过1L。 6)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于特殊规定A180”。 7) 应获得公司批准。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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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含有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液氮干装) |
1) 满足A152特殊规定。 2) 隔热包装含有的液氮全部被多孔材料吸附,并且用于在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 3) 只要隔热包装的设计能确保该隔热包装不会因放置的方向性而导致容器内压力增加和冷冻液氮逸出,则可以手提或托运,应获得公司的批准。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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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
1) 发动机必须符合特殊规定A70的要求。 2) 应没有电池或其他危险物品。 3) 仅限托运行李,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易燃液体驱动的发动机: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中液体燃料是一种不符合任何危险品类别或项别划分标准的燃料: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无游离液体。所有燃料管路密封或与发动机牢固连接。 b) 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整个燃料系统经过冲洗、清洁并填充了非易燃气体或液体; ——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的最终压力在20℃时不超过200kPa; ——事先和公司做好安排,向公司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声明已经遵守了冲洗、清洁和充填程序井证明发动机的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4)应获得公司批准。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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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自发热食品 |
1) 自加热食品,比如自热火锅、自热米饭等,其加热包的主要成分有焙烧硅藻土、铁粉、铝粉、焦炭粉、活性炭、盐、生石灰、碳酸钠等,加入冷水后产生化学反应发热,温度可达150℃,蒸汽温度达200℃。因此,此类自热食品,禁止作为手提/托运行李携带。除非将加热包移除。 2) 如果将盒内的发热包/自热物质移除,允许托运/手提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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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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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自发热物品/物质 |
1) 常见的自热物品有:粘贴型暖宝宝、自发热暖手蛋和充电式暖水袋、自发热的蒸汽眼罩等 2) 粘贴型暖宝宝和自发热暖手蛋、自发热款的蒸汽眼罩里面物质的主要成分是:铁粉、蛭石、活性炭、无机盐、水等。因此,必须经过机场安全检查,可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可以托运或手提。(注意,由于机场的差异性限制,具体以机场执行标准为准) 3) 充电式的暖水袋,里面含有大量液体,而且是无法倒出的,所以,不能随身携带或手提乘机,须办理托运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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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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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轮椅/助行器(防漏型电池驱动) |
1)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 旅客应事先和公司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公司批准。 3) 应通知机长已包装的电池或装有电池的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 4) 电动轮椅应防止意外启动,防漏型电池应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5) 对于不可拆下电池的,公司应核实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轮椅上,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 6) 如果电动轮椅专门设计成可让使用者拆下电池时,助行器的设计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电池损坏时才必须拆下电池(说明:电池被牢固地固定,电池被充分保护,电流被断开。在任一目标无法满足的时候,均应把电池卸下)。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拆下电池,无电池的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拆下的电池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电池意外短路,应装入坚固、刚性的硬质包装内,放入货舱中,并且通知机长所放位置。 7) 电动轮椅在载运时,应确保其装载方式能够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8) 公司应核实:乘客已确认电池是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99的镍氢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 9) 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一块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作为备用电池;或两块符合特殊规定A199的镍氢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作为备用电池。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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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机长 |
38. |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
1)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 旅客应事先和公司做好安排,并目应获得公司的批准。 3) 应通知机长已包装的电池或装有电池的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 4)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始终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 5) 公司应核实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应牢固附于轮椅上。 6) 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助行器的设计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电池损坏时才必须拆下电池(说明:电池被牢固地固定,电池被充分保护,电流被断开。在任一目标无法满足的时候,均应把电池卸下),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包装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并用适当方式固定(如使用绑扎带、 固定夹或支架)将包装固定在货板上或货舱内以防翻倒,不应用货物或行李支撑: ——能防止电池短路,并直立固定于包装内,周围用合适的数量充足的吸附材料填满,使其能全部吸收电池所含液体; ——包装标有“BATTERY, WET,WITH WHEELCHAIR (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 WET,WITH MOBILITY AID (代步工具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 包装示例:
7)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旅客应事先和公司做好安排,且在可行时,给非防漏型电池装上防漏盖。 |
批准 |
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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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机长 |
39. |
装有锂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锂电池驱动) |
1)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 旅客应事先和公司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公司的批准。 3) 应通知机长装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以及拆下的锂电池在客舱中的位置。必须确保从助行器中取出的任何电池和任何备用电池都放在客舱内运输。必须保护取出的或备用的电池免受损坏(例如将每个电池装入保护袋中)。 4) 当锂电池仍然安装在助行器中时,额定能量不限。公司应核实锂电池牢固安装在轮椅上,锂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上意外短路。 5) 如果轮椅专门设计成可拆下锂电池时,在助行器的设计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电池损坏时才必须拆下电池(说明:电池被牢固地固定,电池被充分保护,电流被断开。在任一目标无法满足的时候,均应把电池卸下)。 6) 拆卸电池时应按照生产厂商指引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卸下锂电池,并在客舱中携带。拆下的锂电池两极应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被适当保护免受损害(如放入单独的保护盒当中)。 7) 从助行器上拆下的锂电池每块不应超过300Wh。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锂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试验的要求。 8)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卸下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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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机长 |
40. |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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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
装置:内含的锂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
1) 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包括: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2) PMED以及备用锂电池仅限旅客为其医疗用途而携带。 3) PMED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装置(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不受损坏。 4) 备用锂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还应单个做好保护防止短路,例如:可将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将暴露的电极上裹紧绝缘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5) 锂金属含量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无论是含有这种锂电池的电子医疗装置还是备用电池,都应获得公司批准。 6) 每位旅客不应携带2块以上的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备用电池。 7) 每一备用锂电池或者已安装的锂电池,其所属类型均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8)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产生氧气的原理主要是通过变压吸附作用将空气中的氧气和氮气分离,从而获得高浓度的氧气,该设备不带有压力储存部件,分配机构不带有压力,也不自主产生氧气。 9) 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一般情况下,允许旅客在飞机巡航阶段使用,在不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情况下,可以在飞行全程使用。对于机上需要使用该设备的旅客,应当按照伤病旅客的运输要求提供相关医疗或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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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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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池 |
备用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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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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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
装置:内含锂电池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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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池 |
备用电池: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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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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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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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
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设备。锂含量不超过2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
1)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 2)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而携带。 3) 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应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b) 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或者休眠模式),除非设备中仅含有不超过下列限制的锂电池:锂金属电池,每个设备的锂含量0.3g;或锂离子电池,每个设备的额定能量2.7Wh。即: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克和锂离子电池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7WH,可以在托运行李中不用关机,也不是睡眠状态进行运输。举例:类似电子行李跟踪器(比如苹果的Airtag)、定位跟踪或温度、数据记录仪之类的小型设备。 4) 每块锂电池不应超过以下限制: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2g;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为100Wh。 5)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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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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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池 |
备用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
1)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2) 备用锂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3)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4) 备用锂电池含量限制如下: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 5)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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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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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
电子设备:内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 |
1)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2) 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设备(不在睡眠或休眠状态),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3) 经过公司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内含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电子设备。 4)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同类型试验的要求。 |
批准 |
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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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池 |
备用电池: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
1) 仅限放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2) 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不应作为托运行李。 3)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4) 经过公司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5)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 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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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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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含密封型湿电池的轻便电子装置(内含防漏型电池,包括PED和PMED)及备用电池 |
内含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PED和PMED)及备用电池,对密封型湿电池的额外要求: 仅限手提行李,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两块备用电池,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1) 电池必须符合特殊规定A67的要求并且不得包含任何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2) 每块电池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且额定瓦特小时值不得超过100Wh; 3) 每块电池必须采取电极绝缘的方式进行防短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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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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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电动平衡车(含锂电池) |
1) 以锂电池为动力,可以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体感车、思维车、摄拉车等。 2) 可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3) 不应携带内含锂电池超过160Wh的平衡车。 4) 公司应查看电池上的标记或者用户手册,无法确认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应拒绝收运。 5) 平衡车应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可放入原厂包装内,或者将开关进行固定。 6) 应获得公司的批准。 7) 华夏航空补充要求:华夏航空不承运平衡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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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当锂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且电池不可拆卸时,禁止携带运输。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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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
1) 不可拆卸电池时,锂含量不超过0.3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可以托运,也可以手提。 2) 可拆卸电池时,锂含量不超过2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果是交运行李,电池必须取出,取出的电池必须放入客舱中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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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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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电子香烟 |
1)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2)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必须仅限在手提行李中,且不应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3) 电子吸烟装置应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4)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5) 每个安装或备用的锂电池限制如下: 锂电池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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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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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充电宝 |
1)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小型锂电池移动电源。 2)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3) 不应置于托运行李中,应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4) 通常情况下,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经过公司批准,旅客或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但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个。 5) 不应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不应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识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6)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7) 不应在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不应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 |
100-160Wh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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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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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蓝牙耳机 |
1) 仅限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蓝牙耳机。 2) “带充电盒的蓝牙耳机”只允许放在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禁止托运。 3) “头戴式无线蓝牙耳机” 建议作为手提行李、随身携带。如在交运行李中,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且加以保护防止损坏(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 4) 不应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识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蓝牙耳机。 5) 航空器运行阶段,上升和下降过程中禁止使用耳机,平飞时可正常使用。 6) 禁止拆解、撞击、挤压,若出现严重鼓胀,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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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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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电子体温计如含有锂电池 |
锂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或锂含量不超过2克,在做好防止短路、防止意外启动、防止损坏以及完全关闭的前提下,可以手提或随身携带,也可以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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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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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电热服 |
1) 电热服,其主要原理是将电源、控温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发热元件等通过导线连接组成电路,利用电源控制服装内部的电热元件产生热量的一类服装的总称。部分的电热服需要通过外接移动电源提供能量才可以使用,也有部分电热服内置锂电池,充电后便可以使用,且可以反复充电使用,电池能量一般在9Wh-30Wh左右,归属于含锂电池的设备。主要有上衣、裤子、鞋子、围巾等,上衣主要有电热棉服、电热羽绒服、电热滑雪服、电热马甲、电热背心、电热卫衣等。 2) 此类衣物若作为托运行李,必须关闭电源,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其意外启动。若发现旅客穿戴电热服乘机,机上须遵守如下规定:(a)不得在机上开启电热服的开关使用电热服。 (b)不得在机上为电热服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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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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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和备用电池总要求 |
1) 每人最多可携带15台PED和PMED。超过15台,需要公司批准。(注意:此处的15台数量是被允许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总数量,包括电子设备中:对于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不能超过2g或2g-8g之间,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瓦特小时不能超过100wh或100-160wh之间) 2) 每人最多可以携带20块电池。超过20块,需要公司批准。这里的电池是指:干电池(如:碱锰电池、锌碳电池、镍镉电池等)、镍氢电池、锂电池和湿电池等。 3) 干电池、镍氢电池,在满足特殊规定A123/A199的情况下,不受《危险品规则》限制,但是旅客携带数量需要满足以上总数量限制。 4) 钠离子电池,禁止旅客手提或托运。 5) 以上“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或电子装置”系指需要电池提供电能方可运行的装置。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个人自用的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此类设备(PED和PMED),如便携式集氧浓缩器(POC)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等。 6) 对于可以释放巨大热量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和发热组件必须与设备分离,卸载发热元件、电池或其他组件。 7) 便携式电子设备在机上的使用限制,详见《客舱乘务员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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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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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醇类消毒剂 |
1) 目前,多数免洗洗手液含有高浓度酒精(无水乙醇)。 酒精的体积百分比含量>70%,不能托运,也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 2) 酒精的体积百分比含量≤70%的消毒剂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托运时应放置在零售包装内,每瓶不超过500mL,允许托运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 3) 密封于独立小型包装内的醇类消毒棉片或醇类消毒棉棒,如果醇类液体已被完全吸收,没有游离液体,且包装完好,旅客因医疗需要必须在航空旅途中自用时,经安全检查后方可随身携带。市面上还有一些产品标识不含酒精,但有可能含有异丙醇。 异丙醇是易燃液体,不能托运,也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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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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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碘伏 |
碘伏是碘和某些表面活性剂的络合物,属中低效消毒剂。 1) 医用碘伏通常浓度较低(1%或以下),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登机,但可以托运,托运时应放置在零售包装内,每瓶不超过500mL,允许托运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 2) 对于密封于独立小型包装内的碘伏消毒棉棒,如果没有游离液体,包装完好,旅客因医疗需要必须在航空旅途中自用时,经安全检查后方可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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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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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双氧水消毒液 |
也叫过氧化氢消毒液,商品化产品常见浓度在3%-25%。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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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过氧乙酸消毒液 |
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过氧乙酸含量多在15%-20%之间。较高浓度的过氧乙酸消毒液有爆炸风险。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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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84消毒液 |
这是以次氯酸钠水溶液为主的高效消毒剂,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有效氯含量在4.0%-6.5%之间,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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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含氯消毒片 消毒泡腾片 |
根据成分不同分为:三氯异氰脲酸、二氯异氰脲酸、三氯异氰脲酸钠盐、二氯异氰脲酸盐或者混合物,二氧化氯等等。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为固体,类似药片,但都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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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高锰酸钾消毒片 |
高锰酸钾,是一种强氧化剂,有一定的腐蚀性,溶于水后,低浓度的溶液有消毒杀菌作用。但是,遇水放热,与乙醚、硫酸、硫磺、双氧水等接触会发生爆炸,遇到甘油会立即分解引起自燃,属于5.1项危险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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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漂白粉 |
是氢氧化钙、氯化钙、次氯酸钙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有效氯含量为30%-38%,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不能托运,也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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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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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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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
1) 药品,一般类型为含酒精的药品、2.2项气溶胶药品、液态药品: 2)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3) 液态药品,一般情况下禁止手提或随身携带,可托运。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须的液态药品(如胰岛素),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最好随身携带医院处方或药品购买凭证等,以便安全检查时提供。) 4)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5) 每人可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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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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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低毒药品 |
朱砂安神丸。朱砂的成分是硫化汞,是一种天然矿石,颜色是有光泽的红色。朱砂是汞的一种化合物,所以有一定的毒性。朱砂的作用是镇静、安眠,还能解毒和用作防腐剂用。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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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放射性药品 |
常见的药物有磷酸钠口服溶液、胶体磷酸铬注射液等。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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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氧化剂药品 |
高锰酸钾,是一种强氧化剂,有一定的腐蚀性,溶于水后,低浓度的溶液有消毒杀菌作用。但是,遇水放热,与乙醚、硫酸、硫磺、双氧水等接触会发生爆炸,遇到甘油会立即分解引起自燃,属于5.1项危险品。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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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医用甘油 |
医用甘油学名丙三醇,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无色无臭味甜黏性液体,属于易燃液体。甘油如果与强氧化剂混合(比如三氯化铬、氯酸钾、高锰酸钾)可能爆炸。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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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梳妆用品 |
1) 梳妆用品,包括发胶、香水等,包括2.2项气溶胶。 2) 作为托运行李时,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3)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 每人可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5) 作为手提行李时,需遵守: a) 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mL; b) 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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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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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
1) 仅限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2) 仅限托运行李。 3)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4)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5) 每人可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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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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