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的依据
《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实施
(一) 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的客票销售、地面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及地面服务代理人,作为在航站运行时依据的宗旨和准则。各个与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分、子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必须贯彻执行。
(二) 本条件的颁发实施,将对国际旅客、行李运输中的客票销售、值机服务、行李运输等各个方面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起到完善作用,从而实现安全第一、飞行正常、优质服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 一般规定
1、 除本条第一款第2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和地区间的运输活动。
2、 在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为实际承运人的运输。
3、 除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二) 包机
按照华夏航空与包机主体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三) 与法律不相抵触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一条 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条约,包括但不限于: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二)“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地区航空运输”指在中国的领土内特殊地点之间的运输。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四)“华夏航空”指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名称为CHINA EXPRESSAIR 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CHINA EXPRESS;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G5;三字代码为HXA; IATA 结算代码为987;网址www.chinaexpressair.com;客服热线为(+86)95332。
(五) “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六) “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七)“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八) “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合同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合同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九) “华夏航空规定”指除本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外,华夏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于填开客票之日对合同双方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十)“航空销售代理人”指依照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十一)“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依照所在国家、地区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或境外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二)“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华夏航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三)“儿童旅客”指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四)“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且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五) “婴儿旅客”指旅行开始之日满十四 天(早产婴儿已满九十天)但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考虑,华夏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十四天(早产婴儿未满九十天)的婴儿乘机。
注:我公司对于“早产婴儿”界定为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生孕周小于37周的婴儿。
(十六)“团体旅客”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舱位等级相同并按相应团体旅客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又称“团队旅客”。
(十七) “客票”指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将纸质机票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依据的客票形式,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十八)“运价”指华夏航空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适用条件。
(十九)“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舱等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二十)“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或特殊票价产品。一般情况下特种票价附有使用限制条件。
(二十一)“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二十二)“连续客票”指为同一旅客填开客票尾号连续并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三)“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二十四)“定期客票”指旅客已事先定妥舱位等级座位,并已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时间等内容的客票。
(二十五)“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每张电子客票提供一张行程单,建议旅客在航班起飞后7个自然日内打印。旅客应妥善保管,办理退票手续时需退回。
(二十九)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三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一)“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三)“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四)“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三十六)“航班截载时间”指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具体时间以各个机场或实际承运人下发的规定为准。
(三十七)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八)“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三十九)“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又称手提行李。
(四十)“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据。
(四十一)“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
(四十二)“超限行李”指超过计重或者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
(四十三) “经停地点”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乘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四十四)“中途分程地”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四十五)“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四十六)“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四十七)“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四十八)“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四十九)“自愿退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五十)“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五十一)“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五十二)“签转”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五十三)“损失”指
1、 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2、 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
3、 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五十四)“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五十五)“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未经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得到确认。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华夏航空规定的定座手续办理和购票时限支付票款,经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定座情况列入有关客票,才能认为定座已经完成并有效。
(二) 华夏航空有权规定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的定座。
(三)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华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票时限
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有权取消座位。
第三条 旅客的个人资料
旅客向华夏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办理移民和出/入境手续。为此,旅客授权华夏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递给地处任何国家的政府机构、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华夏航空无审查义务。若旅客拒绝提供个人资料,华夏航空有权不予定座。
第四条 座位安排
华夏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旅客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航空公司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同时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华夏航空指定安排。
第五条 特殊旅客是指需要给予特别礼遇和照顾,或由于其身体和精神状况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特殊旅客须经华夏航空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定座。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客票是华夏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和对运输条件达成一致初步证据。华夏航空只向持有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并按本运输条件承担适用的责任。客票始终是缔约承运人的财产,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二)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
(三) 每一位旅客均需持有效客票。
(四) 客票至少包括承运人名称,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旅客姓名,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计划出港时间和计划到港时间,票价和付款方式、票号,运输说明事项等。
第二条 客票使用规定
(一)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有效客票是指根据华夏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旅客出示残缺客票、非华夏航空或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二) 旅客应出示与购票证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办理乘机手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记录旅客旅行信息的单据,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 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如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自愿放弃旅行,视为旅客自愿放弃后段行程使用权限,不得进行退款;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华夏航空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四)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手续。
第三条 客票的遗失
以下规定适用于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的遗失。
(一) 一般规定
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
(二) 遗失客票的挂失
1、 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华夏航空直属售票处或特别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2、 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行程。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还需出示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旅客本人出具的授权书。
3、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不对遗失客票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
(三) 遗失客票的补开
1、 旅客必须填写华夏航空的《遗失票证补发/退款申请书》。
2、 旅客必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华夏航空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华夏航空将根据旅客请求,在满足挂失条件的情况且不违反原票价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华夏航空规定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并填开新客票以替代上述客票或其部分客票。
3、 如遗失客票无相关定座出票记录,华夏航空有权不予补发新客票,如旅客要求乘机,需另购客票。
4、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签转和变更。
(四) 重购客票
遗失客票旅客可按照原行程和日期重新购票并申请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
(五) 遗失客票退款
如旅客直接要求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旅客应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客票挂失,经华夏航空查证原遗失客票未被冒用、冒退,按华夏航空规定办理原遗失客票的退款。
第四条 客票不得转让
(一) 如果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华夏航空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华夏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二) 对上述无权乘机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伤亡、延误运输及其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遗失、破损、延误到达,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客票有效期
(一) 定期客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自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客票部分未使用,自旅客第一段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 特种票价的有效期,按照华夏航空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 由于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华夏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 华夏航空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华夏航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3、 华夏航空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 华夏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5、 华夏航空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 华夏航空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 旅客开始旅行后,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华夏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适用规定外,该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根据医生证明旅客已恢复适宜乘机之日,或延长到华夏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当客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的有效期则可以按照华夏航空规定,根据医生证明适宜乘机之日起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其客票也可根据华夏航空的规定予以延长。
(三)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以变更其陪同人员客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其客票的有效期;如果旅客开始旅行后,其亲属发生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亲属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样予以延长,此种客票的变更必须在收到死亡证明以后才能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天。
第七条 票联的使用顺序
(一) 客票的乘机联,包括电子客票,必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使用,否则华夏航空不予接受承运。
(二)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需事先与华夏航空联系,并遵循客票使用条件限制,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需尽早与华夏航空联系,华夏航空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三) 每一张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华夏航空接收运输。如果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没有填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四) 如果旅客没能按顺序使用客票的各航段,华夏航空有权根据规定重新计算上述已用机票的费用,而旅客有责任补足重新计算的费用与其已付费用间的差额。
(五)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六)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产品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OPEN。根据航线运价产品的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OPEN 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费。
第二条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华夏航空和华夏航空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华夏航空按规定组合的票价。除非另有规定,适用票价是旅客购票之时所购航班适用的票价。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如果由于旅客原因提出变更,将可能影响其应支付的票款。
第三条 路线
票价仅适用于与该票价所公布的相关路线。如果该票价适用于一条以上的路线,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如旅客未指定路线,则视为旅客自愿放弃,由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确定。
第四条 税款和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客购买机票时,华夏航空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如果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旅客有义务补交。如果旅客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的税费因被取消或减少而不再适用于旅客,旅客有权申请退款,航空公司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则进行退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旅客应当使用华夏航空可以接受的货币支付票价和费用,除华夏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可在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华夏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chinaexpressair.com)购票,也可通过华夏航空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和购票:
95332(中国大陆地区拨打)
+86-95332(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
(二) 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并按照华夏航空要求提供旅客本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其他旅行信息。
(三) 旅客在购买儿童票、婴儿票时,应提供儿童、婴儿旅客的出生年月日的有效证明。
(四) 旅客须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 旅客在购买国际客票前,请自行查阅欲购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
(六) 旅客的身份信息因航空空防安全原因可能被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单位使用,也应用于华夏航空向旅客提供定座、运输等相关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华夏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华夏航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但不用于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七) 限制运输的伤病残旅客、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轮椅/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八) 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旅客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在定座、购票时,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均应告知旅客该航班的性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九) 旅客所购客票的航班机型,在其购票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华夏航空对该航班的机型不予保证,航班机型也不构成华夏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航空公司因救治旅客采取改航、备降等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旅客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或身体和精神状况需要给予特殊照料,依旧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最终实现购票乘机的,华夏航空保留追究该部分旅客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 售票单位应在购票页面或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旅客提供运输总条件、客票适用规则、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将按照本章、客票适用条件及华夏航空其它规定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
(二) 旅客不得申请变更乘机人,如需变更的一律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三) 旅客不得自愿改变航程,如需变更的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四) 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用,使用婴儿运价的旅客不收取变更费;
(五) 要求变更的客票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并且客票为未使用状态,变更以后的客票视为独立的新客票,适用新客票所对应的客票规定及服务标准;
(六)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如需再次办理客票变更,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第二条 办理地点
旅客要求客票变更只限在原购票地点办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客票变更仅限华夏航空直属渠道处理。
第三条 自愿变更费用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时,当新的客票发生票价变动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票价(以票价计算栏,即fare calculation栏结果为准,下同)提高的, 须向旅客补收票款差额, 并收取变更费和误机费(发生误机情况时收取,下同);
(二) 票价降低的,按自愿退票重出处理,也可由旅客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即不退还票价差额,收取变更费和误机费;
(三) 税费差额多不退少补。
第四条 非自愿变更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根据下列情况为旅客提供非自愿变更服务,且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 因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或签转至其他承运人;
2、 非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
(二) 因华夏航空的原因导致旅客舱位等级变更,根据具体舱位等级计算差额,如有差额将予以返还。
(三) 联程航班中,华夏航空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将根据与实际承运航司签署的《联运保护协议》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第五条 签转
(一) 华夏航空不提供客票自愿签转服务。
(二) 华夏航空销售代理人未经华夏航空的书面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三) 本规则第七章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四) 特种票价客票的签转,按照该票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将按照本章、客票适用条件及华夏航空其它规定,对未使用的华夏航空客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航程办理退票。
(二)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超过客票有效期而申请退票,华夏航空可以拒绝其退票申请。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
(三)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如需办理退票,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四) 过期客票不得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仅退还其他机场税;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则仅退还未使用的其他机场税。
第二条 退票地点
旅客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办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退票仅限华夏航空直属渠道处理。
第三条 货币
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用原付货币退款,也可以用华夏航空规定的其他货币退款。
第四条 退票对象、所需文件及责任免除
(一) 华夏航空有义务为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办理退款。
(二) 如客票上载明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在客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则票款只退给客票付款人或其授权的人。
(三) 如果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和其退票授权书。
(四) 除客票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华夏航空提供纸质客票未使用的全部旅客联、付款凭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方能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票联状态必须为OPEN FOR USE(即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旅客提供付款票据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
(五) 华夏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旅客联及付款凭据,并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华夏航空立即解除责任。
第五条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四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二)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散客或团体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款,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三) 班机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
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降落地至到达站票价,优先选适用的承运人运价。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票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在同一运输工具出现几种符合条件的运价时,选择中间水平的价格。
(四) 联程航班中,华夏航空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将根据与实际承运航司签署的《联运保护协议》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退票。
(五)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第六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所有适用的服务费或退票费,如有余额,退还余额和其他机场税;如无余额,则仅退还其他机场税。
(二) 客票已经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散客或团体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款,扣除退票手续费和误机费(如有)。如有余额,退还余额和其他未使用的机场税;如无余额,则仅退还其他未使用的机场税。
(三) 持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特种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拒绝退款权
(一) 按照适用运价及华夏航空有关规定不能办理退票的,华夏航空有权拒绝退票。申请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二) 提供给华夏航空或政府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华夏航空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旅客提供给华夏航空认可的证明后,华夏航空可予以退票。
第一条 班期时刻
(一) 华夏航空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除非损失是由华夏航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华夏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华夏航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华夏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仅作为参考,华夏航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三) 华夏航空在接受旅客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纸质客票或电子客票联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华夏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华夏航空将根据客票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华夏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华夏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二条 航班取消及变更
(一)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华夏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
1、 为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 为保证飞行安全;
3、 其它无法控制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二)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由政治不稳定、天气条件与相关的航班的运营不协调、安全风险、无法预见的飞行安全缺陷和影响承运人经营的罢工等特殊情势导致的航班取消、中断、延期或推迟飞行,即使承运人采取了所有可合理要求的措施都不可能避免该情势的发生,承运人的责任将被减免。
(三) 特定日期的特定航空器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的决定所影响导致长时间的航班延误、整夜的延误,或由该航空器执行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的取消,这种特殊的事件应被认为是存在的,即使是承运人为了避免航班的延误或取消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
第三条 不正常航班服务
(一) 由于本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华夏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或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华夏航空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为旅客安排在能够定妥座位的华夏航空的后续航班。
2、 按照本条件第八章第五条的非自愿退票有关规定免费办理退票。
3、 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对中转和过境旅客的服务安排根据华夏航空《地面服务手册》规定办理。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需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华夏航空应当安排后续航班,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第四条 由于华夏航空的原因造成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航班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推迟飞行,华夏航空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饮、住宿或其它华夏航空认为必要的服务,但华夏航空不保证向旅客提供超过其规定标准的服务。
(一)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二)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三)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四)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五) 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当在华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换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因旅客旅行证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华夏航空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等旅客自身原因,导致旅客原定座位取消而错过乘坐所购航班。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三) 各机场的航班截载时间并不一致,华夏航空及授权销售代理人需告知旅客航班截载时间。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需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航班截载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导致旅客原定座位取消而错过乘坐所购航班,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 华夏航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五) 旅客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文明乘机。在航空器上强占座位、辱骂殴打他人、妨碍机组正常履行职责、霸占航空器、破坏机上设施设备等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七) 残疾人旅客运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旅客误机、漏乘
(一) 旅客如因自身原因发生误机、漏乘,在原购地点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退票手续。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使旅客误机、漏乘,华夏航空根据后续航班可利用座位情况,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或非自愿签转。旅客要求退票的,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旅客错乘
(一) 旅客因自身原因错乘飞机,华夏航空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前往客票上列明的到达地点但不提供签转服务,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华夏航空根据后续航班可利用座位情况,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或非自愿签转。如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航班超售
(一) 为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最大程度利用航空运输资源,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华夏航空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二) 当航班出现超售时,华夏航空将执行“征集自愿者程序”,以短信或电话或现场告知的形式通知旅客,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
(三) “征集自愿者程序”
1、 华夏航空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或在值机柜台、登机口寻找自愿者,告知超售补偿标准,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本次航班成行。
2、 在旅客知悉航班超售信息及相关补偿方式且同意自愿放弃行程后,华夏航空将按照与自愿者旅客协商的补偿标准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3、 航班截载时,如航班仍有空余座位,华夏航空将及时通知自愿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四) 在未找到自愿者或未找到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华夏航空将遵循公序良俗规则保障以下旅客登机:
1、 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包含OPO工作人员);
2、 经华夏航空同意并事先安排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
3、 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4、 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5、 云享会员金卡、银卡旅客;
6、 国内联程旅客。
(五) 对于因航班超售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或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华夏航空将根据旅客需求,为其办理改期或签转至其他承运人,不收取客票变更费。如旅客提出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六) 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出行的旅客,华夏航空将提供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改签航班起飞时刻制定补偿标准如下:
(1)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2)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旅客每人300元。
(3)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旅客每人300元。
(4)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400元。
2、航班截载时,如航班仍有空余座位,华夏航空将及时通知自愿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并补偿旅客每人 200 元。
3、如旅客选择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并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4、国际航线按照当地汇率折算为等额货币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5、持我公司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宾客免票以及婴儿票的旅客无经济补偿。
此外将按照以下食宿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1、在等待后续航班过程中,用餐时间段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用水。
2、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不含)以内,旅客在隔离区内/外休息,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协助旅客重新办理登机手续。如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以内,但为次日航班,将视现场情况为旅客安排住宿。
3、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含)以上的旅客,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免费提供机场往返酒店的交通,免费提供旅客餐食,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七) 因我公司航班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旅客,我公司将结合超售航班补偿及食宿安排标准,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方案。
(八) 因我公司航班超售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我公司将按照超售航班的补偿及食宿安排标准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可根据旅客要求,出具《航班超售证明》。
第一条 拒绝运输权
华夏航空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认为旅客及其行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将拒绝运输:
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4、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6、 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
7、 承运旅客,则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8、 旅客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9、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10、 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安全指示。
11、 旅客未能遵守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要求。
12、 醉酒或受毒品影响的旅客。
13、 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14、 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的病人。
15、 脑部手术后,旅客处于嗜睡状态或呼吸节律不齐。
16、 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
17、 婴儿旅客乘机时无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18、 独自出行且未申请成功无成人陪伴服务的已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出行且出行日年龄不足5周岁的儿童或未满16周岁的视觉残疾或障碍、听觉残疾或障碍的旅客。
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孕妇:
(1) 怀孕36 周(含)以上;
(2) 预产期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无法确定准确日期;
(4) 产后不足14天;
(5) 有先兆性流产反应;
(6) 宫外孕旅客。
第二条 限制运输
(一) 限制运输的伤病残旅客、婴儿及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精神病人、轮椅/担架旅客、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者、遣返人员等特殊旅客,需要经华夏航空预先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在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情况下方予以承运。
(二) 出于安全的考虑,华夏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 华夏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四) 特殊旅客运输具体要求请查阅附件一《特殊旅客运输》、附件二《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第三条 当航班超售时,华夏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承运安排。
第四条 对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华夏航空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影响飞机运行或未遵守华夏航空相关承运规定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二) 属于因自身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旅客,已购客票如提供病退证明,可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三) 针对本条件第十一章第1-6条被拒绝运输的情况,旅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华夏航空将及时向旅客出具《拒绝运输证明》。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二章第一条第(三十五)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 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物品,运输危险物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优先运输邮件。对于拒绝运输的行李,华夏航空将及时告知旅客。
第二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
(一)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包括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 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弹药及类似弹药的物品,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等。
4、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 管制器具及其它类似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 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它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管、催泪喷射器。
3、 其它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 危险品
具体要求参见华夏航空官网“出行服务须知”中的“航空行李运输限制规定→危险品运输规定”。
(五) 其它物品
其它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公文箱、现金箱/袋
除保安型设备外,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禁止携带。
2、 电击武器
禁止在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含有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等)。
3、 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
禁止随身、在交运的行李中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诸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4、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
禁止随身、在交运的行李中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使用液氧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5、 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打火机(例如激光等离子打火机、特斯拉线圈打火机、助熔打火机、电弧打火机和双电弧打火机)。
6、 自加热物品或物质,如自热火锅、自加热米饭等。如果将盒内的发热包/自热物质移除,允许托运/手提携带。
7、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8、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以及锂含量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9、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10、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12、 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13、 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体感思维车、摄位车等。
14、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锂电池不可拆卸且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2.7Wh,我公司禁止运输。
15、 我公司禁止运输三星Galaxy Note7 手机。
16、 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17、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毒。
18、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19、 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
20、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2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 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它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 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它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 鸡蛋、蜂蜜以及酱料等易碎物品
该类物品作为托运行李须做好包装,防止易碎,如因旅客未包装完好造成物品破损,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 其它
其它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 其它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第四条 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 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且容器体积不得超过100毫升、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 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
4、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它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5、 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第五条 酒精饮料、充电宝、锂电池的具体要求参见华夏航空官网“出行服务须知”中的“航空行李运输限制规定→危险品运输规定”。
第六条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非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1、 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须经华夏航空批准,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限带一支;装于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中渗漏,不论该包装的方向如何;只能手提,禁止托运。
2、 重要文件、机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和资料、有价票证、汇票、证券、货币、可转让票据。
3、 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4、 易碎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
5、 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6、 电子及数码产品。
7、 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8、 备用锂电池和充电宝。
9、 电子香烟。
10、 超过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时,按占座行李处理。
注:如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如黄金、货币等)乘机,只能按占座行李办理。办理手续时,旅客应出示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携带证明。
11、 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
注:①上述物品如放在托运行李内发生丢失或损坏,华夏航空按照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以上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第七条 拒绝运输权
(一) 本章中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华夏航空有权拒绝作为行李运输;在运输期间一经发现上述任何物品,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接受或中止该行李的运输。
(二) 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否则华夏航空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三) 华夏航空可拒绝将包装、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
(四) 除非事先已与华夏航空做出安排,否则华夏航空可将超过适用免费行李额部分的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第八条 检查权
由于安全和安保原因,华夏航空或其他安检单位有权要求旅客允许对其人身或其行李进行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第九条 托运行李
(一) 旅客应凭本人有效的证件及客票托运行李,不得利用机票交运或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
(二)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华夏航空可以拒绝收运: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锁扣完好,避免物品遗失;
2、 两件(含)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为衬垫物。
(三) 旅客的托运行李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华夏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及载量许可的情况下,将托运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由华夏航空交付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四) 除另有规定外,托运行李每件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小于 60 厘米或 24 英寸,最大尺寸不得超过 200 厘米或 78 英寸(单边最大不超过100厘米),包括滑轮和把手。托运行李单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32 公斤或 70 磅。超过上述尺寸、重量标准的行李无法办理托运。旅客可选择自行分装或在符合货运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货运办理,但值机柜台无法提供托运行李转货物运输服务,旅客需前往机场货运部门办理货物运输。
第十条 非托运行李
(一) 携带入客舱的行李要妥善安放在旅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封闭式行李架内。除另有规定外,公务舱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一件,超级经济舱及经济舱旅客每人可携带一件;每件行李或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 20cm×35cm×55cm(8英寸×14英寸×22英寸),行李总重量不超过8KG(18磅)。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二) 持儿童票的旅客非托运行李额等同于对应舱位等级的成人票旅客,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非托运行李额,但可免费携带一部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标准的婴儿车。
第十一条 免费行李额
(一) 在华夏航空办理的国际运输中,免费行李额分别实行计重制或计件制两种。旅客应根据华夏航空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携带免费运输的行李。
(二) 在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下组成国际运输的华夏航空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以行李票上标明的免费行李额为准。
(三)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因混合等级客票造成旅客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的行李,需支付超限部分的行李费。
(四) 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五) 免费行李额计重制
每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免费额,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除另有规定外,按适用的公务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30 公斤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经济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20 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2、 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但可免费托运一部符合托运行李尺寸标准的婴儿车。
(六) 免费行李额计件制
每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免费额,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按华夏航空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华夏航空官方网站行李服务须知。
第十二条 超限行李费
(一) 旅客携带的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限行李。
(二) 超限行李只有在旅客支付超限行李费并由华夏航空填开超限行李票后才能被承运。
(三)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计重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按照实际旅行方向旅行当日的华夏航空经济舱最高等级单程公布运价的1.5%计收。
(四) 超过计件免费行李额的每一件行李按华夏航空有关规定计收运费,详情请参阅华夏航空官方网站行李服务须知。
第十三条 声明价值和费用
(一)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2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时,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二)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2500 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如华夏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部分按照每100美元申报金额收取1美元计算方式来收取(不足100美元的部分按1美元收取)。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实际收取可按当日美元汇率兑换的方式收取当地货币。
(四) 华夏航空对非托运行李和占用座位的行李、外交信袋以及其他特殊物品(如乐器)不办理声明价值服务,具体咨询华夏航空或华夏航空授权地面代理人。
(五) 华夏航空对旅客托运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
(六) 如果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时,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七)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八) 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九) 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只适用于华夏航空实际承运的航段。
第十四条 托运行李的收运
(一) 旅客必须凭有效的客票托运行李。
(二) 旅客将行李托运后收到的行李牌识别联作为认领行李的凭据。
(三) 旅客托运有运输争议的行李时,应向华夏航空做出书面承诺,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华夏航空相应的责任。
(四)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华夏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十五条 行李交付
(一) 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尽早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二) 经华夏航空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三)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华夏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华夏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四) 华夏航空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托运行李,对于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 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提供华夏航空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华夏航空的要求,填写华夏航空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华夏航空的损失,方可领取行李。
(六)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七)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华夏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如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由华夏航空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需自行提取行李;如要求直接送达的,华夏航空可协助处理,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占座行李,易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一) 占座行李
占座行李是指旅客为手提行李购买客票并单独占用座位,主要为贵重金属、乐器、骨灰等易碎或贵重物品。
1、 占座行李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按照所占座位数购买对应数量客票。
2、 华夏航空不接受货物作为占座行李运输,对于外交信袋或其他旅客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
3、 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每一座位放置的占座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占座行李不得超过上述重量或体积限制要求,对于超过此要求的物品,应作为货物运输。
4、 为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华夏航空指定。
5、 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
6、 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旅客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二) 易碎、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 外交信袋
1、 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华夏航空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华夏航空仅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运输责任。
2、 外交信袋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小动物、服务犬
(一) 小动物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1、 华夏航空不以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小动物须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内运输。
2、 如旅客需要运输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旅客可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为避免耽误出行,建议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8小时联系咨询。
3、 旅客需要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等资料,并按照货运代理的要求,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二) 服务犬
1、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旅客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按要求提供服务犬的检疫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华夏航空同意可以带入客舱运输,但登机前必须系上牵引绳索,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随意跑动。
2、 入客舱需戴口套,若残疾人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携带服务犬的旅客应提供相关机构对该犬的身份和检疫证明。如果服务犬没有入境或经停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所有必须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有效文件, 华夏航空将不承担责任。
3、 服务犬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需在货舱运输,则参照小动物以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运输的标准执行。
4、 经华夏航空同意携带的服务犬及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三) 旅客应对运输上述的小动物(包括服务犬)的伤亡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该伤亡是华夏航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动物因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对小动物(包括服务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机组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航空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一) 在始发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取的超限行李费不退。
(二) 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限行李费不退。
(三)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特殊行李
特殊行李是指我公司承运部分有危险性的、易损的或不适宜运输的行李物品时,需要采用特殊的运输规则后方可进行运输的行李物品。例如限制运输的物品、额外占座行李、外交信袋、机要文件等,需经华夏航空事先同意可以作为特殊行李进行运输。
如旅客的行李属于特殊行李但不在本章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范围内,需联系华夏航空确认,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行李运输。
第二十条 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旅客本人伤害或者其行李损失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对他人的物品或者华夏航空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旅客需赔偿华夏航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第一条 旅客如果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华夏航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旅客的管束,以制止这种行为。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第二条 未经华夏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三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四条 华夏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及其替代品。
第五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一条 华夏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三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华夏航空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华夏航空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 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华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4 小时含以上),公司内部处置原则如下:
1、 延误时间在4(含)-8 小时,补偿30-50(含)美元。
2、 延误8 小时(含)以上,补偿50-70(含)美元。
3、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我司或我司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将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向旅客予以一次性补偿。金额以美元为单位(或换算为等值当地货币),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4、 华夏航空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宾客免票以及婴儿客票不享受经济补偿。
5、 本条所称“延误”不包括因航班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
6、 除本条以外的航班不正常,视航班情况向旅客提供客票退改服务,但不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华夏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华夏航空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 华夏航空仅作为旅客的代理,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第六条 旅客意见受理
华夏航空专门设有24小时旅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旅客问题,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
(一) 华夏航空旅客意见受理电话:中国大陆地区拨打95332转“投诉建议”9号键。 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86-95332转“投诉建议”9号键。
(二) 服务邮箱:service@chinaexpressair.com。
第一条 一般规定
旅客必须完全遵守出发地国家、过境国、达到地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条件以及华夏航空有关规定,对于任何华夏航空的授权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为获得必要的文件和签证,或为遵守上述法规和条件而提供的任何帮助或信息,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此导致旅客不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因此未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件,华夏航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旅行证件
(一) 旅客必须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必要文件,并允许华夏航空收存其副本或复印件;
(二) 旅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符合,或者不允许华夏航空收存其证件副本或复印件的旅客,华夏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第三条 拒绝过、入境
(一) 由于旅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华夏航空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始发地或其它地点时,该旅客应按华夏航空规定支付其适用票价;
(二) 旅客已经支付给华夏航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旅客在华夏航空手中的任何资金,华夏航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票款;
(三) 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客票,华夏航空不予退款。
第四条 罚金、拘留费等
(一) 如果由于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条件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文件而造成华夏航空支付或抵押罚金或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必须足额偿还华夏航空支付或垫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及承担的任何费用;
(二) 旅客已经支付给华夏航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旅客已支付给华夏航空的任何资金,华夏航空均可用于弥补上述支出。
第五条 海关检查
(一) 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必须到场接受检查;
(二) 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华夏航空对旅客由此受到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安全检查
旅客及其行李必须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华夏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七条 法律法规
华夏航空根据相关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要求或根据合理判断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
华夏航空和其它承运人依照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提供的运输,应被视为一项单一的运输。华夏航空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含代码共享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并履行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的义务;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对于非华夏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含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行李破损或丢失、人身损害等情况,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夏航空可协助旅客联系实际承运人。
第一条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华夏航空的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华夏航空应负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华夏航空对发生在华夏航空的班机上或者处于华夏航空掌管之下任何期间内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华夏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行李(包括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办理托运前已存在损毁的,华夏航空对已损毁的行李部分不承担责任。另外,华夏航空对行李的外部损伤和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例如:行李的外部支出部分如带子、口袋、拉杆、挂钩、轮子或者其他黏附在行李的部分的损坏和超大/超包装的行李的损坏。
第三条 华夏航空对旅客或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华夏航空的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华夏航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自身原因晚到造成行李不能同机抵达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当根据本条件第十八章第一条列明的时限内,对行李损失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应单据,否则华夏航空将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经华夏航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经华夏航空证明,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
第五条 代码共享航班的赔偿责任划分,除非由于缔约承运人的人为因素造成或直接责任,否则,实际承运人应对其实际承运的代码共享航班所引致的各种索赔、诉讼、投诉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适用
(一) 若旅客所属国适用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则优先适用该公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二) 若旅客所属国适用1929 年《华沙公约》及1955 年《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国际运输”,但不适用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则适用《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三) 若旅客所属国不适用前述公约的“国际运输”,则适用双边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中国法律、政府法规或命令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约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一) 《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
1、 华夏航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250,000 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
2、 华夏航空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公斤250 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对非托运行李的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一旅客5,000 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行李票上如果没有行李重量记录,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被认为不超过所乘座位等级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按照本条件第九章第八条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二)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1、 华夏航空对每名旅客不超过一定额度的特别提款权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2、 华夏航空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经证明华夏航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华夏航空不对因延误的损失承担责任。
3、 华夏航空对行李(包括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本条件第十二章第九条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第八条 在与本条件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其国际运输是否适用本条件所指定的公约,以下条款均适用:
(一) 华夏航空仅对本公司航班的运输承担损害责任;华夏航空为其他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二) 由于华夏航空为遵守相关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规定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或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 华夏航空的责任以不超过经证实的直接损失数额为限;对于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 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旅客造成伤害或对其行李造成损害,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或华夏航空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赔偿华夏航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五)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易碎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失,华夏航空均不承担责任。
(六) 由于旅客本人的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而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 本运输条件任何有关华夏航空的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华夏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其飞机提供给华夏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华夏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华夏航空使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条件所适用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 除非本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对免除或限制华夏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的适用。
第一条 异议时限
(一)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据。
(二) 对于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夏航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向华夏航空航提出异议。
(三) 任何异议均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能向华夏航空提出索赔。
第二条 诉讼时限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诉讼应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以内提出。
第三条 索赔的根据
(一)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5 月28 日订于蒙特利尔)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
(二) 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5 月28 日订于蒙特利尔)规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提出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条 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旅客还应当遵守华夏航空其它可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特殊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通过华夏航空官方渠道进行查询,包含但不限于华夏航空官网、华夏航空客服热线等。
第二条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航线的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第一条 华夏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此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华夏航空的工作人员、授权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修改、更改、放弃或违反本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本条件以中文为准,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仅作参考之用。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购票日期2024年2月1日(含)起的航班,在此购票日期之前的航班适用于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自2024年2月1日(含)起,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废止,均采用此版《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特殊旅客运输
一、 运输说明
(一) 特殊旅客定义:指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华夏航空给予特别照顾,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的旅客。
(二) 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旅客、伤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孕妇、婴儿、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醉酒旅客以及其他受运输限制的旅客。
(三) “诊断证明书”,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航班起飞前10日内开具(计算日期时起飞当日不含,如1月1日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迟可用于乘坐1月11日的航班)。
注:境外患病旅客购票前,需主动、如实申报自身身体状况,按照上述提供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及中文或英文翻译版,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四) “术后证明材料”,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 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3、 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
注:境外患病旅客购票前,需主动、如实申报自身身体状况,按照上述提供“术后证明材料”原件及中文或英文翻译版,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五) 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如因旅客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六) 因每个航班的特殊旅客有运输限额,请至少提前48小时提出申请(担架旅客至少提前96小时申请,精神病患者旅客至少提前72小时申请),以便航空公司判断是否可以满足旅客的服务需求并做好服务安排。
(七) 如联程或来回程等航班涉及华夏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凡接收与其他承运人联程运输的特殊旅客,必须事先取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办理。
(八) 我公司航班暂时无法提供空中使用医用氧气的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请旅客提前做好旅行安排。
(九) 下文描述的各类型特殊旅客限制数量是在该航班未承运其他类型特殊旅客的情况下,可运输的该类型特殊旅客的最大限制数量,但同一航班可能存在多种类型特殊旅客,因此旅客需提前向华夏航空提出申请,以华夏航空回复是否可以承运为准。
二、 运输标准
(一) 婴儿旅客
1、 服务范围
(1)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14天(早产婴儿已满90天)但不满2周岁的旅客。
(2) 我公司对于“早产婴儿”界定为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生孕周小于37周的婴儿。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出于医学、安全考虑,我公司无法向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 90 天的早产婴儿提供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1) 婴儿旅客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 1名成人最多携带1名婴儿旅客或者1名成人携带1名婴儿旅客和1名儿童旅客乘机。
(3) 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一同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旅客无法成行。
(4) 华夏航空无法提供儿童限制装置、机上婴儿摇篮、早产婴儿保育箱。
(5) 婴儿旅客乘机需与陪伴的成人旅客同时办理乘机手续,并出示有效乘机证件,例如护照。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ARJ21-700/CRJ900NG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4名,非跨水航线不超过8名。
(2) A320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5名,非跨水航线不超过10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国内航线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国际、地区航线,按照华夏航空公布的适用运价计收;婴儿旅客均不单独提供座位。
(2)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度,但可免费携带或托运一部符合非托运或托运行李尺寸标准的婴儿车。
(二) 儿童旅客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2周岁但未满5周岁的儿童,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如需单独乘机,须提前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3) 如儿童旅客与成人乘坐的航班物理舱位不同,视为无成人陪伴儿童。
(4) 每名成年旅客最多携带3名儿童旅客,携带超过数量时需向航空公司特殊申请。
(5) 儿童团队必须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3、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国内航线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国际、地区航线,按照华夏航空公布的适用运价计收;儿童旅客均提供座位。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三) 无成人陪伴儿童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没有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陪伴乘机的儿童。
2、 运输要求
(1) 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须在购票时提出,并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
(2)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或12 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单独乘机,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3) 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的旅客,按照一般旅客购票提供运输保障。在没有成人陪伴的情况下,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配合工作人员填写《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UM)》,无载量运输限制。
(4) 无成人陪伴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并在乘机时配合工作人员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
(5) 如为中转或经停航班,不论是由同一个航司或不同航司承运,在航班衔接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6) 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航班衔接站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有困难,要求由我公司或由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需预先提出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7)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安排在航班衔接站和目的站的接送人,须经我公司接到核实无误的回复后,方可接受运输。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RJ21-700/CRJ900NG机型最多不超过3名,A320机型最多不超过5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国内航线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国际、地区航线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票价购买。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四) 老年旅客
1、 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旅客是指年满60周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民。
2、 运输要求
(1) 老年旅客乘坐飞机,如旅客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航空公司给予特别照顾的,则不需要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可按一般旅客的运输规定办理(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如身体年迈,体力不支,身体残疾等原因需要轮椅代步或因旅客伤病等原因需要额外的设备或医疗等服务才能完成航空旅客的的老年旅客,应按照对应老年旅客所需服务类型的运输规定(如担架旅客、轮椅旅客、伤病旅客、残疾人旅客等),在满足相应特殊服务类型的要求后(如申请时限、《诊断证明书》等) 方可办理运输。
(3) 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病症及其它不适于乘机病症的老年旅客,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如提出乘机申请时,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根据老年旅客需要的服务类型配合工作人员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旅客,如果乘机过程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老年人如患有上述疾病,在航空旅途中极易加重疾病的引发或造成死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患有下述疾病的老年人是不适宜乘机的,特别是有加重的迹象,除非提供适宜乘机的有关证明。上述疾病可引发心脏骤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
(4) 如老年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诊断证明书”,在我公司拒绝运输、限制运输、伤病旅客等运输标准中有明确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如乘机当日该老年旅客身体异常,可能无法安全完成航空旅行时,出于旅客安全考虑,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五) 孕妇
1、 运输要求
(1) 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但在提出乘机申请时要求特殊照顾及服务的需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注:为方便孕妇旅客快速办理乘机程序,请您提前准备好怀孕周期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孕妇保健手册、产检报告、孕检APP、诊断证明等。
(2) 怀孕超过 32 周(含)但不足 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还应注明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 以下情况,为了旅客安全,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1) 怀孕 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
4) 产后不足 14 天者;
5) 有先兆性流产反应;
6) 宫外孕旅客。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可能会对孕妇旅客身体造成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华夏航空无法向以上类别孕妇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六) 伤病旅客
1、 服务范围
指任何暂时性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我公司不予承运:
1) 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 中耳炎且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 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患者;
4) 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
5) 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6) 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7) 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8)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或呕吐症状的病人;
9) 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2)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运输的受伤、患病或术后旅客:
应持有合规诊断证明方可收运的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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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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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全程需要使用担架、POC(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但,对于出行时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旅客或其同行人员具备清理胃管或尿管的能力(如可自行清理或有专业护理人员随行),可签署《风险告知书》后进行收运,无需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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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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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手术类型,宜持有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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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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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简述 |
1 |
重度贫血 |
手术后,旅客在乘机时仍处于重度贫血状态(HGB≤60g/L)。 |
2 |
眼部手术 |
眼部手术后出现眼压不稳定等并发症。 |
3 |
颌面手术 |
颌面外科未能达到实际意义的愈合期(隆鼻手术缝线未拆除、酣症根治术后)。 |
4 |
腹部手术 |
腹部脏器手术后功能恢复不良。 |
按照术后天数分类,宜持有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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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手术后不满多少天的计算方式不含手术当天,如1号手术,1号-8号为不满7天,9号为满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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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简述 |
1 |
手术后不满21天 |
脑部及脑部相关手术(如脑膜手术)。 |
肺部及肺部相关手术(如肺部真菌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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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心脏相关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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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术后不满15天 |
整容、整形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眼部手术以外),如隆胸、隆鼻、吸脂手术等。 |
3 |
手术后不满14天 |
眼部激光矫正手术及青光眼术后不满14天。如持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眼科开具的眼压平稳证明,眼压平稳证明要求与效用同诊断证明。 |
涉及躯干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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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结及淋巴结相关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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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手术后不满10天 |
内眦开大或外眦开大(开眼角)等其他眼周手术。 |
眼周综合性手术(如眼皮、眼角或眼袋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眼部器官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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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重睑术或单独眼袋手术,飞行计划时间在3小时(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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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膀胱、胆、胆囊、十二指肠、空肠、回肠、阑尾、盲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膀胱手术及涉及上述脏器的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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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术后不满7天 |
内耳手术后不满7天。如旅客持有医院开具的内耳伤病痊愈及无并发症的证明,其要求与效用等同于诊断证明。 |
鼻内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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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腔静脉滤网取出术后不满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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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持有诊断证明,或有由医院开具、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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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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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简述 |
1 |
实质性脏器手术 |
肾脏、肝脏、脾脏、胰脏、睾丸、甲状腺、甲状旁腺、前列腺、肾上腺、胸腺、胰腺、松果体、脑垂体、胰岛、子宫及子宫附件(含卵巢、输卵管、宫颈、阴道)、颈椎、腰椎、骨(除本章骨质疏松治疗要求外)、韧带等手术。 |
2 |
神经手术 |
涉及四肢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
3 |
骨质疏松 |
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不含)以内。 |
4 |
治疗手段 |
脊髓引流术。 |
5 |
皮肤类、 |
皮肤类及肌肉类手术,术后无出血现象。 |
以下情况符合对应条件或手术类型,无须持有证明即可收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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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类 |
简述 |
1 |
面部非手术 |
面部严重受损,为避免引起其他同机旅客不适,经遮盖后可收运。 |
2 |
眼部手术 |
重睑术(拉双眼皮),计划飞行时间在3小时(不含)以内。 |
眼袋手术,计划飞行时间在3小时(不含)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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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鼻部手术 |
鼻外部手术。 |
4 |
耳部手术 |
外耳手术。 |
3、 伤病旅客的接收条件
(1) 伤病旅客属于我公司限定载运人数的范围。
(2) 伤病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应按照本附件伤病旅客运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乘机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3) 我公司航班暂不提供空中使用医用氧气的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
(4) 我公司航班上不允许携带氧气袋。
(5) 伤病旅客除了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外,可免费托运一部轮椅或其它辅助设备。
(6) 联程运输时,伤病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 150 分钟。
(7) 运输伤病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等应支付的费用等,由旅客自行负担。
(8) 身体患病旅客运输参照伤病旅客运输的规定。
(七) 轮椅旅客
1、 服务范围
在航空旅行过程中,由于身体的缺陷或病态,不能独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难,依靠轮椅代步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由于每个航班轮椅旅客运输数量有限制,需要轮椅的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申请,且不晚于航班计划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
(2) 如属伤病旅客还应满足伤病旅客的有关运输规定。
(3) 华夏航空对于提前申请机上轮椅服务的旅客,可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服务。
(4) 旅客自用轮椅可免费运输,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轮椅旅客类型
1) WCHC轮椅:此类旅客尽管能在座位上就坐,但不能自行走动;并且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在上下客梯和进出客舱座位时需要帮扶。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舱座位。
2) WCHS轮椅:此类旅客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上下客梯时需要帮扶,远距离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梯。
3) WCHR轮椅:此类旅客可以上下客梯,也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时,如穿越停机坪或前往休息室,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机停机坪。
(2) 数量限制
机型 类型 |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轮椅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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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HC/WCHS |
WCH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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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J900NG |
2 |
无运输数量限制 |
ARJ21-700 |
2 |
|
A320 |
4 |
注:上表运输数量不区分有无陪伴人员。
(八) 担架旅客
1、 服务范围
(1) 是指因患重病或者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者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2) 受机型限制,华夏航空 CRJ900NG、ARJ21-700机型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华夏航空A320 机型担架旅客的运输要求如下:
(1) 申请航线范围:担架旅客仅适用于华夏航空实际承运且从基地始发的国内直飞航班,国际航班、联程航班、经停航班、通程航班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申请方式及时限:担架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并至少在航班起飞 96小时之前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提出申请,经公司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
(3) 医疗证明:担架旅客须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且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乘行。
(4) 华夏航空无法向处于休克状态或在飞行中需使用医用氧气装置的担架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5) 担架旅客与无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或无自理能力以及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不能在同一航班承运。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320机型每个航班仅承运1 名担架旅客。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担架旅客需购买12张经济舱全价票(Y舱),1份民航发展基金,12份燃油附加费;陪同人员可购买适用的经济舱票价。
(2) 担架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在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不含)自愿退票免收手续费,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至航班起飞后不允许自愿退票。
(3) 担架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80 KG,陪同人员免费托运行李额按所购舱位对应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执行,每件普通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
(九) 盲人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按伤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运输要求
(1) 盲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个过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该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 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 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的盲人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4) 盲人旅客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5) 无人陪伴或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其他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其他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6) 盲人旅客如携带导盲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导盲犬的身份证明(如导盲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7) 单独旅行或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8) 导盲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导盲犬是指盲人旅客在旅途中依靠其引路用的并经过特别训练的狗。
(十) 聋哑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耳听力缺陷或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已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乘机,如旅客未提出特殊服务需求,按普通旅客运输。按一般旅客办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 未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 聋哑旅客如携带助听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助听犬的身份证明(如助听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4) 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5) 助听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助听犬与导盲犬类似,是用来帮助耳聋患者并经过特殊训练的狗。
(十一) 服务犬运输
1、 服务范围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伴残疾旅客。
(2) 服务犬运输需在航班起飞48小时之前凭服务犬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服务犬检疫证明,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
(4) 正常情况下服务犬进入客舱需戴上口套,若旅客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5) 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保证不影响机上的卫生。
(6) 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运输不办理申明价值。
(7) 服务犬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需在货舱内运输,服务犬须按照小动物以货物运输的标准执行。
(8) 如涉及国际航班,旅客须提供出境地、中转地、入境地相关国家要求的检疫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如因旅客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国家的要求而产生的罚款、费用,将由旅客自行承担。
3、 服务提供
(1) 当残疾旅客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我公司将尽力为旅客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或其他适合的座位。服务犬须安置在旅客旁边,旅客必须安排在过道座位。
(2)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旅客的座位处陪伴。残疾旅客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工作人员将向残疾旅客提供可容纳其服务犬的座位。
(3) 我公司免费运输服务犬及服务犬所需的食物和容器。但容器和食物的包装尺寸必须符合满足我公司非托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要求。
(十二) 精神病患者旅客
1、 运输要求
(1) 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我公司不承运精神病患者。如果因挽救生命、疾病救治以及特殊身份(如押解犯)等特殊旅客提出承运需求,须经过我公司综合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如需运输,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2)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需求,且在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提出申请。
(3) 需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
(4) 必须有能控制住病人的随行人员陪同,且随行人员数量至少是病人的三倍。
(5) 如病人在起飞前须服用镇静剂,则全航程必须在镇静剂作用有效期内完成。
2、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每个航班最多可运输 1 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3、 遣返精神病人出入境的运输
(1) 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境外旅客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中文或英文翻译版;
(2) 遣返陪同人员数量必须至少是精神病患者旅客数量的三倍,且外事、医疗、需遣返国的使馆必须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随行;
(3) 每个航班最多可同机遣返1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十三) 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的旅客
1、 运输要求
(1) 旅客需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对于出行时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旅客或其同行人员具备清理胃管或尿管的能力(如可自行清理或有专业护理人员随行),可签署《风险告知书》后进行收运,无需诊断证明。
(2)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 乘机当日由现场工作人员结合“诊断证明书”及旅客乘机当日具体身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乘机。对于旅客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交流或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行走以及旅客需要采取其他医疗保护措施等情况,出于安全运输考虑,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十四) 小动物运输
1、 服务范围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不接收旅客以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
(2) 小动物须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内运输。
(3) 如旅客需运输小动物,旅客可联系相关货运代理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为避免耽误出行,请在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可联系值班电话咨询。
(4) 旅客须按货运代理的要求(如提供检疫证明等资料),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十五)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1、 相关定义
(1) 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眼角膜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 OPO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的简称)。
(3) COTRS: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
(4) 《确认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的简称,是“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器官后生成的一份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文件。
(5) 承运证明:指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确认书》证明文件真实性,运输专用容器及内装物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并向 OPO 工作人员说明航空运输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书面出具的运输证明文件。
(6) 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其它干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航空运输参照人体捐献器官运输实施。
2、 运输要求
(1) OPO 工作人员应在航班起飞前 4 小时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以及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信息、包装内所含危险品信息、特殊需求等信息。
(2) OPO 工作人员需准备《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原件和两份副本,乘机当日需向始发站值机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提供,做好包装,以便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
(3) 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并在容器外显著位置粘贴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详见下图);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例如使用干冰或者液氮作为冷冻剂,则携带要求还应符合我公司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干冰每人携带总量不超过 2.5kg)。
(4) 通常 OPO 工作人员运输人体捐献器官作为手提行李运输,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照管,我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5) 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需要接受机场安检机构的设备检查,如无疑点可向机场安检申请不开箱检查,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不受液态物品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除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外,OPO 工作人员的其他行李物品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保障并接受安全检查。
(6) 我公司在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上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活动参照上述要求实行。
(7) 航空运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遇特殊情况时,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十六) 受酒精、毒品或药物影响的旅客
旅客本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使其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可能对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华夏航空不予承运。
(十七) 额外占座旅客
1、 服务范围
额外占座旅客是指为了个人舒适而付费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座位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旅客额外占座,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如该旅客同时属于其他特殊旅客类型,应当遵守相关特殊旅客运输规定。
3、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额外占座旅客根据所占座位数购买客票,可适用特种票价。
(2)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购客票票价级别和所占座位数合并计算。
(十八) 其他
更多特殊旅客运输详情,请咨询华夏航空客服热线:95332(中国大陆地区拨打);+86-95332(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
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一、 目的
为规范残疾旅客航空运输,保障旅客便捷乘机,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二、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华夏航空残疾旅客运输保障相关业务。
三、 术语和定义
1、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旅客”。
3、 “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4、 “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5、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6、 “陪伴人员”是指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的人员。
四、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运输
1、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每个航段运输数量限制如下:
(1) CRJ900NG/ARJ21-700机型,不超过2名(含)。
(2) A320机型,不超过4名(含)。
(3) 超过上述(1)(2)规定时,超出的残疾人旅客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旅客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4) 载运残疾旅客团体时,超出的残疾人旅客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不受上述数量限制,但应提前向公司申请,以便进行预先安排。
(5) 除上述规定外,我公司不会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6) 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2、 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单独出票,并与残疾旅客同机旅行。
3、 我公司暂不提供机上使用医用氧气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如残疾旅客旅行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请提前做好其他出行安排。
4、 如果因为其他安全原因,无法为残疾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时,我们将尽可能提供拒绝运输后的保障服务。旅客如需提供书面说明的,我公司将在10日内向残疾旅客提供相关说明。
5、 我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代码共享航班残疾旅客的订票服务,若已经预定我公司出票的代码共享航班,我们将尽快通知实际承运航空公司由其对旅客进行相应保障。
五、 服务犬运输
1、 华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伴残疾旅客
2、 服务犬运输需提前48小时提供服务犬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服务犬检疫证明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申请。
3、 乘坐国际航班时,残疾人旅客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还需遵守各国出入境及过境政策的要求。
4、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
5、 正常情况下服务犬进入客舱需戴上口套。若旅客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6、 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保证不影响机上的卫生。
7、 我公司免费运输服务犬及服务犬所需的食物和容器。但容器和食物的包装尺寸必须符合满足我公司非托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要求。
8、 服务犬运输不办理申明价值。
六、 定座和购票
1、 残疾旅客如需订购机票或申请特殊服务,可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我公司在接到旅客申请24小时内答复定座旅客是否可以满足乘机要求。
2、 如需要提供下列设备或服务时,请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前48小时。由于机型及机场资源的限制,我们将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能提供申请的服务或设备:
(1) 托运电动轮椅;
(2) 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3)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4) 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目前,华夏航空暂时无法提供机上用氧服务。
3、 如需了解航空运输中有关设施和服务信息,可向华夏航空直属售票处或拨打华夏航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地面环节,也可通过机场广播、机场屏显获取相关信息或向地面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机上环节我们将使用机上广播告知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将对残疾旅客或其陪伴人员进行一对一的信息告知。
4、 华夏航空有合理理由认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如皮下静脉注射、机上提供额外药品、机组成员无法提供的医疗设备等)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时,可以要求提供航班计划出港之日前10日内开具的“医疗证明”,证明旅客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旅行。
七、 乘机服务
1、 如果残疾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未能按照运输要求提前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在保障安全及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给予服务及协助,但为了避免耽误旅客出行,请提前联系我公司申请相关服务。
2、 如残疾旅客已按我公司要求提出服务需求,但由于我公司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旅客所要求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公司的航班时,将由后续承运航空公司提供残疾旅客的服务需求,我公司将协助旅客办理转签及地面服务等安排工作。
3、 残疾旅客及服务犬与其他旅客一样均需接受安全检查。
4、 如遇到航班限载需要减载部分旅客时,我公司将优先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保证陪伴人员与残疾旅客同机旅行。
5、 航班不正常时,除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我们也将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1) 及时主动向残疾旅客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的安排等;
(2) 在按照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对旅客进行保障时,优先考虑残疾旅客,指定休息区域和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条件。
八、 座位安排
1、 残疾旅客提出以下座位需求的,工作人员将尽力做出以下安排:
(1) 为残疾旅客安排相应舱位第一排、靠过道或方便旅客出入的座位。除安全理由外,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残疾旅客的座位;
(2) 残疾旅客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工作人员将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
(3) 当残疾旅客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
(4) 对于腿部活动受限制的残疾旅客,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座位。
2、 除另有规定之外,我公司不会禁止残疾旅客在任何座位就座,或要求在某一特定座位就座,但考虑到安全规定和对于出口座位限制等要求,根据残疾旅客身体状况无法满足出口座位人员职责时,工作人员有权利调整残疾旅客座位。
3、 我公司在承运残疾旅客时按照活动区域的限制,优先安排可以活动的扶手座位,并充分考虑配载安全和残疾旅客陪同数量(尽量靠前舱位置就坐,方便优先登、离机)。
4、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旅客的座位处陪伴,旅客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工作人员将向旅客提供一个可容纳服务犬的座位。
九、 登离机服务
除为残疾旅客提供正常旅客乘机服务外,我公司还将提供以下服务:
1、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登机、离机所需要的移动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站楼内、登机口至远机位的无障碍电动车、摆渡车以及在机场及登机、离机时使用的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梯车、升降设备。我公司将尽可能协调载有残疾旅客的航班尽可能停靠廊桥,方便旅客登离机。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将采用其他可行方式共同协助旅客登离机。
2、 残疾旅客需托运轮椅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旅客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电动轮椅除外),可使用轮椅至客舱门。
3、 残疾旅客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地面服务人员将提供照看服务。
4、 残疾旅客未按要求提前通知或提前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公司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服务或协助,工作人员将根据航班起飞时间协助旅客办理临时提出的服务项目,如无法满足旅客所需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工作人员将在满足承运标准前提下与残疾旅客沟通,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5、 一般情况下,地面工作人员将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及陪伴人员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无人陪伴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且就座在飞机前排的残疾旅客,将安排其优先离机。
十、 到达服务
无人陪伴且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在乘坐我公司航班时,地面工作人员将提供到港引导、协助提取行李等服务。
十一、 助残设备存放
1、 对于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或托运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客舱内由于硬件设施或空间限制,无法满足助残设备存放时,机上工作人员将通知地面工作人员免费为残疾旅客办理托运服务。
2、 残疾旅客可免费托运符合本方案《残疾旅客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对照表》及其以外的自用的助残设备。在办理托运时,我们将拴挂优先识别牌,优先于其他货物、行李,保障助残设备与残疾旅客同机到达。《残疾旅客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对照表》如下:
类别 |
助残设备 |
|
肢体残疾 |
助行器 |
拐杖 折叠轮椅 假肢 |
聋人 |
助听设备 |
电子耳蜗 助听器 |
盲人 |
盲杖 |
多功能 简易 |
助视器 |
||
盲人眼镜 |
3、 旅客如需申请轮椅服务的,需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华夏航空将在收到申请的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残疾旅客未能提前申请,经我公司评估在经过合理安排后,能确保航班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公司可以按照残疾旅客运输标准进行保障。
4、 电动轮椅需办理托运,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乘机手续截止前 2 小时交运,并符合华夏航空危险物品运输相关规定。
5、 在机场值机柜台或旅客方便的地方由工作人员将对托运的助残设备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残疾旅客或其陪伴人员。为防止丢失和损坏,工作人员将对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6、 如残疾旅客在登机或下客过程中有临时办理或取回托运助残设备的需求,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将及时沟通(除另有机场或公司安全规定外),尽量满足残疾旅客的要求,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或交回助残设备,以便旅客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7、 针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在抵达到目的地机场时,托运的助残设备将从货舱中优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
8、 如残疾旅客提出在行李区提取其助残设备的,我们也将尽量满足旅客要求。
9、 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确保与残疾旅客同机到达。
十二、 空中服务
1、 残疾旅客的轮椅(含电动)必须在满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前提下进行托运,地面可安排地面轮椅服务,其他带入客舱设备参照《残疾旅客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对照表》执行,个人保管的需由陪伴人员或旅客本人进行安排放置,大件助残设备由机上工作人员协助妥善安排。
2、 由于飞机大小和结构的限制,我公司飞机暂无残疾人专用卫生间,但我公司所有机型卫生间的马桶均采用坐便式设计,且设有助力扶手,方便旅客使用。
3、 如您在客舱内机有登离机协助、座位引导、就餐准备协助、往返卫生间协助、放置或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协助等需求,请您及时告知机上工作人员组,我们将尽可能提供帮助。
十三、 联程运输
1、 我公司在接收或转交残疾旅客时,地面工作人员将与前序或后续承运航空公司进行信息沟通和服务保障协助,接收后续航班的承运航空公司开始承担残疾旅客的后续服务保障和协助。
2、 如我公司航班不正常,致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未能衔接下一段航班或未能改签其它航司成行,地面工作人员也将继续为旅客提供服务和协助。
3、 联程运输衔接时,自我公司将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交由下一段航司运输时起,由该航空公司承担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提供相应服务和协助的责任。